基本案情
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王某辩称楼下的KTV夜间噪音超标,影响其经营,造成直接损失,物业公司未作处理属于不作为。
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合同,业主可以拒付物业服务费。法院经审理后未采纳业主的抗辩,判令其支付物业费。
裁判要旨
业主王某租赁经营时,楼下KTV已经经营多年,其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应有思想准备。如确实构成妨碍,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完全依赖物业公司解决,也非拒付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合同法规定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当抗辩行为违背民法原则时,就应当予以限制和否定。
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如果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动辄行使抗辩权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做法不符合立法本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