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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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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4 15:38:22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张某2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控诉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侵占的财物是委托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代为保管的财物,且其指控的财物亦非遗忘物和埋藏物。

  案例索引(2024)湘1227刑初85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张某2是死者吴某甲的母亲,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是死者吴某甲的表哥、表嫂。吴某甲于1994年10月14日出生。在吴某甲出生不久后,其母亲张某2离开新晃并另嫁他人,于1996年12月生育一女,1999年7月生育一子。自诉人张某2从离开新晃另嫁他人至吴某甲死亡期间,未抚养过吴某甲且未向吴某甲支付过抚养费。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在吴某甲年纪尚小时因病去世,其户口于2007年2月注销。在吴某甲的父亲去世后,吴某甲由其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抚养长大后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吴某甲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了投保。吴某甲于2021年12月29日因工身亡。吴某甲去世后,为办理其工亡理赔事宜,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及吴某甲的其他在世亲属找到自诉人张某2并将吴某甲工亡的消息告知张某2及其儿子赵伟平,并按照工亡理赔要求带张某2做公证及XXX,一行多人前往深圳市办理工亡理赔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的保险理赔事宜。经张某2委托,工亡理赔事宜由姚某某负责办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274627.5元于2022年1月26日转入自诉人张某2尾号为2354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该账户内资金于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3月21日被分多次取出部分后,剩余的75667元于2022年5月12日由活期转为一年期定期,在到期后也被取出。吴某甲的工亡申请于2022年7月1日获得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由社保资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明细为:1.供养亲属抚恤金¥2091.6元(个人);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个人);3.丧葬费¥69720元(个人)。第2、3项合计946400元。2022年7月4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946400元转入张某2尾号为0574的农业银行账户,上述资金于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19日被全部取出。转入自诉人张某2社保卡内的每月2091.6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也被一次性取出14000元。上述123万余元均由被告人张某某陪同自诉人张某2或由被告人张某某自行代为取出。被告人姚某某没有参与取款。

  另查明,为吴某甲办理工亡理赔和保险理赔的所有花费均由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以及死者吴某甲的其他亲属垫付,自诉人张某2未支出过任何费用。吴某甲的丧葬事宜也由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等人操办,自诉人张某2也未支出过任何费用。此外,在理赔款到账后,姚某某代死者吴某甲向吴某甲的舅舅张某丁偿还借款6000元。吴某甲的理赔款除转入自诉人张某2社保卡内的每月2091.6元外,其他的都由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与吴某甲的亲属进行了分配,没有分配给自诉人张某2。

  法院认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是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中,自诉人张某2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控诉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侵占的财物是委托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代为保管的财物,且其指控的财物亦非遗忘物和埋藏物,自诉人张某2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关于自诉人提出要求二被告人退还理赔款、保险金及利息的请求,自诉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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