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合同涉及行政管理或者公共利益,其成立需要经过批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学理上,通说认为批准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对此,《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可见,我国《民法典》也将批准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原则上,需要经过批准的合同也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其成立地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