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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猫打过狂犬疫苗了,为什么不能减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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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0:27:26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李某经营了一家快递驿站,并将饲养的猫带至驿站。一日小婷前往快递驿站取快递,在避让他人时不慎踩到了卧在快递柜最下层与地面间隙中的猫,受惊的猫随即咬伤其足踝。事发后,小婷前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医。经疾控中心检查,小婷伤情符合Ⅲ级暴露,接受了包括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等在内的注射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小婷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李某辩称,咬伤事件是由小婷不慎踩到猫所致,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且涉事猫已接种狂犬疫苗,事发时仍在有效免疫期内,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另外,小婷在就医时在被动免疫制剂中选择了高端制剂,属于故意扩大损失,仅同意赔付基础疫苗费用。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快递驿站空间狭小、人员流动频繁,李某作为驿站经营者及宠物饲养人,在经营场所饲养猫却未采取笼养、绳索约束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且猫藏匿的快递柜间隙位置隐蔽,普通取件人难以预见其存在。小婷在避让行人时不慎踩到猫,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关于相关费用问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宠物是否接种狂犬疫苗,仅与是否可能感染狂犬病相关,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饲养人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原告伤口属Ⅲ级暴露,需同时接种破伤风疫苗、狂犬病疫苗以及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原告结合伤情选择注射被动免疫制剂中的单克隆抗体未超出常规治疗用药范围,且原告该项支出有诊断证明、支付凭证等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该项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额医疗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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