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等措施,制定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政策,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低空经济发展,重点用于引进和培育低空经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应用场景推广。
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发挥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型初创期企业。支持低空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政策性资金。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
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低空经济人才引进、培育、评价与激励机制,引进和培育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和相关团队,并为其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开设低空经济领域相关学科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低空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维修检测、飞行服务与保障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建立实训基地,培育低空经济综合性、复合型人才。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低空航空器操控作业、检测维修、空中交通管理等职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大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供专利导航等服务,推进低空经济产业专利池建设,支持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挥跨区域管辖职能,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大低空经济领域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低空经济相关标准化工作,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其他城市、低空经济发展先行地区技术和服务标准转化应用。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围绕低空经济创新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水平高、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低空航空器报废拆解、回收处置工作机制,促进低空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的回收利用。
引用法条
苏州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