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市场需求,推动低空飞行在公共管理和服务、客运服务、物流配送、文体旅游、生产作业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探索推进水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应用。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对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应用场景的宣传、引导。
支持低空飞行综合运营企业发展,推动其提供多元化、规模化的场景应用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交通疏导、调查测绘、巡查巡检、文物保护、医疗转运和配送、气象监测和作业、应急救援、国防动员等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进低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由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低空飞行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联动救援机制,推动低空飞行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场景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市内、城际等客运航线的运营,推动发展联程接驳、空中通勤、商务出行等低空出行新业态。
第三十八条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构建低空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多层次低空物流枢纽建设,结合物流园区、快递分拨中心、重要商务区等布局,推进低空航空器在货物运输、末端配送、应急递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支持中、大型载货低空航空器在异地货站驳运、航运物资补给中的应用。
支持企业开展低空即时配送、商务闪送、寄递等物流业务。
第三十九条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体旅游产品开发、航空飞行营地建设。
鼓励利用太湖、京杭大运河等水域和历史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开展航空研学、观光旅游、航拍航演、低空赛事等活动。
第四十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农情监测、播种施肥投饵、病虫害防治、农产品搬运等农业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应用。
鼓励产业园区、大型工厂、建筑工地、港口等将低空航空器用于分拣、吊装、配送、巡检等生产作业活动。
引用法条
苏州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