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本市低空空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范围进行使用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划设的低空空域,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在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临时管制空域信息。
第三十条本市统筹规划、科学设置低空公共航路。经批准设置的低空公共航路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低空智能网联系统,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低空飞行服务平台,与上级平台进行信息和服务对接,提升低空飞行服务质效。
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应当公布服务指南,为开展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飞行活动协助、航空情报、告警提示、协助救援等服务。
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等建设运行的低空飞行相关平台和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的数据或者信息,应当接入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并确保接入数据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二条低空航空器的实名登记和操控员身份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低空航空器及其操作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飞行前检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低空航空器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引用法条
苏州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