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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2025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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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7 09:13:25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格式条款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制度。一般而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则需对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在大多数案件中,按照以上标准分配举证责任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结果,但对于少数例外情形,需对证明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调整。格式条款双方往往在信息掌握程度和经济地位上均存在巨大差距,合同相对人修改条款的交易成本有时远超合同价值,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合同。此时格式条款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需要倒置,以此保护弱势相对人的实际权益。具体从证明责任而言,格式条款的相对方若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未订入合同,需要证明相关条款为格式条款。而从证明标准而言,此时相对方通常只需就“预先拟定”“为了重复使用”“不能协商”提供初步证据即可达到证明的要求。转而应由主张合同条款并非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承担证明合同条款并非预先拟定、不是为了重复使用、可以进行协商的责任。如合同提供方能证明其愿意协商合同条款并将此告知了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能协商修改但其放弃协商修改,致使作为合同谈判基础的格式条款未经任何修改的,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反之,即使合同条款经过了部分修改,但因欠缺自由协商,仍应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参考案例一:格式条款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规则——某安全器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Ⅰ、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加以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Ⅱ、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车辆无责不赔,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内容,但在保险单正面却无明显提示,保险公司亦未能就此举证其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的,该条款系无效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文号】:(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590号参考案例二:电子投保形式下对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谢某诉某财产保险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平等协商、在自愿基础上就所商讨内容达成合意的条款,故保险人对特别约定条款不负说明义务。若特别约定条款系保险人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提供且不具有平等协商性,则其实质为格式免责条款,保险人仍应负说明义务。

  【案例文号】:(2022)粤0604民初6324号参考案例三:符合公平原则且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有效——蒋某诉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航空公司制定会员积分有效期的合同条款,对“会员积分逾期作废”条款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如航空公司采取的提示方式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且相关条款并未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该条款应属合法有效。在航空公司已提供官网告知、手机App、电话查询等可供查询积分途径的渠道,以及航空旅客自己曾查询过积分的情形下,由此产生的积分逾期失效的后果应由旅客自行负担。

  【案例文号】:(2017)沪0115民初64822号来源:民商事审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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