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是一名插画艺术家。她曾与格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2021年6月到2021年8月期间,在格乐公司经营的艺术走廊展览画作,格乐公司需向李某支付展览费共计1万元。后李某提供了43幅画作并设计了相关简介、标语陈列在艺术走廊。但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到了后,格乐公司一直没有撤除李某的画作,这些画作始终放在格乐公司的艺术走廊里进行展览。李某发现后不愿意了,2024年初,李某与格乐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撤除画作,如果不撤的话,就和自己续签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格乐公司同意撤除画作但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甚至认为李某将其画作置于其经营的艺术走廊进行展览,逾期未撤除应向其支付场地费用。后双方未就费用问题协商一致,格乐公司也一直未撤除画作。2024年10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格乐公司停止案涉侵权行为并参照协议约定的展览费用(10000元/季度)赔偿2021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展览费用12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格乐公司与李某就展览美术作品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展览期限为三个月。格乐公司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后,未经李某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艺术走廊中继续公开陈列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侵害了李某对案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展览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格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万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