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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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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4:22:45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5年6月8日,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高某某驾驶的案涉车辆(主车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高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某系杨某某的雇佣司机。案涉车辆主车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挂车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杨某某,该车辆在某运输公司挂靠经营。该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主车检验有效期至今年7月,挂车检验有效期至今年1月,并于今年9月8日经检验合格。上述商业三者险保单中特别约定第4条第(3)项:“发生保险事故,主车和挂车的行驶证必须按照规定检验合格。主车检验不合格,商业险将不予赔付;挂车检验不合格,商业险将加扣免赔30%。”李某某直系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某、杨某某、某运输公司、某物流公司、某财险公司赔偿损失。某财险公司抗辩称,本次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挂车未审验合格,按照特别约定,商业险赔偿部分应免赔30%。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挂车于今年9月8日经检验合格,本案事故发生于今年6月8日,结合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本案事故原因系机动车驾驶人高某某超载行驶及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并非车辆检验不合格等车辆瑕疵原因,即车辆未年检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机动车强制检验的目的是保证通行机动车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通行对他人造成损害。检验不合格表明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参加年检并不必然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本案系涉案车辆未按照要求参加年检,这与经检验不合格分属不同情形,故某财险公司关于商业险免赔30%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鉴于李某某、高某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故原告因亲属李某某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某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杨某某与案涉车辆的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法院判决:一、本案原告因亲属李某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3.38万元,由被告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20万元(已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余款103.38万元由某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51.69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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