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程某对被告人余某尚存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不明知。
案例索引(2015)鄂蕲春自刑初字第00005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陈某某与被告人余某于1993年农历9月9日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1994年11月7日补办结婚证,1996年6月22日生一子,取名陈某某1。2004年,被告人余某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自诉人陈某某离婚,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自此以后,被告人余某离家出走,自2007年到本县张榜镇下马村与被告人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并与其于2008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对被告人余某尚存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不明知。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某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明知自己有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与其生育一子一女,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自诉人陈某某指控被告人余某构成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无配偶者,虽与被告人余某同居生活且生育子女,但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程某系明知余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无证据予以证实。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程某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二、被告人程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