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身份证明,若受害人本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若家属代为申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若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申请,需提供机构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表格可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按要求填写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费用明细等内容。
3、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需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肇事者是否逃逸、是否投保交强险等关键信息。若存在肇事者逃逸、未投保交强险、肇事者无力赔偿等情形,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逃逸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未投保/拒赔证明、肇事者经济困难证明等。
4、抢救费用相关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和发票,详细说明患者的抢救费用情况,这是申请救助基金的关键材料之一,用于核实抢救费用的实际支出。
5、其他证明材料。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或者申请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