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三十五条【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和章程特别记载事项】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