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的组成和定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的职权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和召开要求】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