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若遭遇被迫离职,收集和保存证据是维权的关键,需围绕“公司存在逼迫行为”“离职非自愿”“劳动关系及损失”等核心要素,有针对性地固定证据,具体可从以下几类入手:
一、证明公司存在“逼迫行为”的证据
1.书面/电子通知
公司发送的要求离职的书面通知、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等,尤其是内容中带有威胁、诱导、变相施压的表述(如“不离职就调岗到偏远地区”“不签自愿离职单就降薪”等)。
若公司通过口头方式逼迫,尽量引导对方留下书面记录,或在沟通时进行录音(需注意:录音需清晰记录双方身份、时间、地点及逼迫内容,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不合理的调岗、降薪、变更工作条件的证据
调岗通知(如岗位从核心岗调至无关岗位、工作地点大幅变更且未协商)、降薪后的工资条/银行流水(与原合同约定工资对比)、考勤记录(如强制安排无薪休假、变相增加工作量刁难)。
原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岗位、薪资、工作地点),用于证明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且未协商一致。
3.歧视、刁难、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证据
同事证言(需注明证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最好能出庭作证);
工作群内的刁难信息(如故意分配无法完成的任务、公开指责羞辱);
公司停发办公用品、关闭工作系统权限、不让进入办公场所的记录(如门禁记录、监控截图、与行政/HR的沟通记录)。
二、证明“离职非自愿”的证据
1.离职相关文件
若被迫签署离职申请/协议,需在文件中注明“非自愿”“被迫”等字样(若公司拒绝,可通过录音、录像记录签署时的情况);
若公司出具辞退/解除通知,保留原件或复印件(注意通知中是否有违法解除的理由)。
2.沟通记录
与公司协商离职时的录音、录像(明确表达“不同意自动离职”“公司逼迫”等意思);
向公司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如异议函、邮件)及送达记录(如快递签收记录、邮件已读回执)。
三、证明劳动关系及损失的证据
1.劳动关系基础证据
劳动合同、工牌、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作年限。
2.损失相关证据
工资流水(证明被降薪的金额);
因被迫离职导致的失业损失(如求职记录、未能及时就业的证明);
若公司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结合具体情况)。
四、证据保存的注意事项
1.原件优先,备份留存:重要文件(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尽量保存原件,电子证据(聊天记录、录音)及时备份(如截图、下载到本地、云端存储),避免因手机丢失、账号注销导致证据灭失。
2.注明时间、主体:录音、录像需清晰记录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截图需包含聊天双方的头像/昵称、完整对话内容及时间戳。
3.避免篡改证据:不得剪辑、伪造证据(如修改聊天记录、录音拼接),否则可能因证据无效承担不利后果。
收集上述证据后,若与公司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赔偿金=2×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证据越完整,维权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