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公开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第一百零一条【公开募集股份的验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名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