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自然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享有的财产权利,即遗产已经属于继承人所有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的享有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可以接受、行使,也可以放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由可能性转为现实性,又称继承既得权。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期待权具有不确定性。主观继承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取得,如果放弃,其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简言之,以继承开始为界分,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且未丧失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为前提。
《民法典》继承编并未对继承权的性质进行主客观的区分,《民法典》所指继承权实质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